【修訂歷程】
1993年制定《公司法》, 2005年進行第一次全面修訂,2019年底第六次大修啟動,一審稿于 2021年12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二審稿于2022年12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三審稿:2023年9月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23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點修訂要點解讀】
一、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同時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自動辭職”制度。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zhí)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經理擔任,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辭任的,公司應當在法定代表人辭任之日起三十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規(guī)定法定代表人“自動辭職”制度,目的是強調法定代表人依法行使職責,消除過去為規(guī)避法律責任而掛靠“法定代表人”的現象。
二、明確法定代表人過錯追償制度。
法定代表人因執(zhí)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三、規(guī)定股東認繳出資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五年的,應當逐步調整至五年以內。
四、明確關聯交易各方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利用其控制的兩個以上公司實施關聯交易的,各公司應當對任一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五、新增股權、債權作為非貨幣財產的出資形式。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六、將股東出資不足對股東承擔違約責任修訂為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七、公司可以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
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公司不得向股東分配,也不得免除股東繳納出資或者股款的義務。
八、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觸發(f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九、資本公積金可以用于彌補虧損。
公積金彌補公司虧損,應當先使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仍不能彌補的,可以按照規(guī)定使用資本公積金。
十、取消“執(zhí)行董事”的提法。
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董事會,設一名董事,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董事會的職權。該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十一、規(guī)定公司(含股份公司)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或監(jiān)事,可以在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行使監(jiān)事會的職權。
規(guī)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會,設一名監(jiān)事,也可以不設監(jiān)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guī)定的監(jiān)事會的職權,不設監(jiān)事會或者監(jiān)事。公司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可以成為審計委員會成員。
十二、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一般決議應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作出決議應當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十三、規(guī)定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十四、規(guī)定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撤銷權除斥期間最多不超過一年。
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的股東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股東會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自決議作出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十五、規(guī)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申請文件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申請書由變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十六、新增董事會(董事)對股東出資的催繳義務及賠償責任。
董事會應當對股東的出資情況進行核查,發(fā)現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的,應當由公司向該股東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負有責任的董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十七、明確規(guī)定公司可以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除權(失權制度)。
股東未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日期繳納出資,公司發(fā)出書面催繳書催繳出資的,可以載明繳納出資的寬限期;寬限期自公司發(fā)出催繳書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寬限期屆滿,股東仍未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可以向該股東發(fā)出失權通知,通知應當以書面形式發(fā)出。自通知發(fā)出之日起,該股東喪失其未繳納出資的股權。依照前款規(guī)定喪失的股權應當依法轉讓,或者相應減少注冊資本并注銷該股權:六個月內未轉讓或者注銷的,由公司其他股東按照其出資比例足額繳納相應出資。
十八、明確規(guī)定股東可以要求查閱會計憑證。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查閱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十九、明確了股東優(yōu)先購買權“同等條件”的因素。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將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購買權。
二十、明確規(guī)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變更股東名冊、變更登記。
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的,并請求公司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十一、規(guī)定受讓人對未屆出資期限的認繳出資承擔繳納義務。
股東轉讓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權的,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受讓人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轉讓人對受讓人未按期繳納的出資承擔補充責任。
二十二、新增控股股東損害其他股東利益,其他股東有權要求公司回購股權的規(guī)定。
公司的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二十三、規(guī)定可以設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fā)起人,其中應當有半數以上的發(fā)起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住所。
二十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方式修訂為實繳制。
發(fā)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二十五、規(guī)定股份有限公司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連續(xù)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
二十六、新增上市公司披露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信息的義務。
市公司應當依法披露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禁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代持上市公司股票。
二十七、新增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的限制。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該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質權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對應的表決權,并應當及時處分相關上市公司股份。
二十八、規(guī)定股份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
公司不得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我們知道大多數地級市城商行在定增時,為了吸引本地國有企業(yè)入股,往往對本地國有企業(yè)提供借款等財務資助,部分國有企業(yè)又把借款資金導出作為城商行股本金,此條規(guī)定防止了城商行進行無序擴張。
二十九、規(guī)定國有獨資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過半數為外部董事。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應當過半數為外部董事,并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三十、緩刑考驗期滿未逾二年和失信被執(zhí)行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被宣告緩刑的,自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未逾二年,個人因所負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zhí)行人,均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十一、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負有勤勉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的行為的,與該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連帶責任。
三十二、嚴格關聯交易規(guī)定。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應當就與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有關的事項向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報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經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通過。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yè),以及與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其他關聯關系的關聯人,與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適用前款規(guī)定。
三十三、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責任。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zhí)行職務,給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十四、新增公司簡易合并規(guī)定。
司與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經股東會決議,但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或者股份。公司合并支付的價款不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經股東會決議;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公司依照前兩款規(guī)定合并不經股東會決議的,應當經董事會決議。
三十五、可以簡易程序注銷公司。
公司在存續(xù)期間未產生債務,或者已清償全部債務的,經全體股東承諾,可以按照規(guī)定通過簡易程序注銷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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